福州威京盛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62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62号
福州威京盛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315454904U):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1年3月爆发式开票,业务发生金额巨大,且开票后于2021年3月申请简易注销,存在暴力虚开的情形。
(三)你公司爆发式开票后,取得进项发票的上游企业大部分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纳税人。
(四)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未向上游公司付款,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于2021年度取得海南省XXX贸易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开具的4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566580.17元,税额合计6313655.67元,价税合计54880235.84元,不含作废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定你公司于2021年度开具给福建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4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1332458.89元,税额合计5373219.69元,价税合计46705678.58元,不含作废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