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隆亿旺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已对你公司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我局检查人员到你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均未能找到你公司,且无法联系到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局现将2份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3〕455号
福建隆亿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9DD5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卢敏、李嘉程等人,自2023年12月7日起对你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7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 通 〔2024〕 3 号
福建隆亿旺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9DD568):
事由:责令限期提供相关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
通知内容:我局已对你公司立案检查,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7日内提供与本次检查相关的帐证材料,并签字加盖公章。若逾期未提供上述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