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催告书》(榕税稽强催〔2024〕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情况下均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催告书》(榕税稽强催〔2024〕3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催告书》(榕税稽强催〔2024〕3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税稽强催〔2024〕3号
福州卿偕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R8GH50):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榕税稽通〔2024〕1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125号)中的查补税费款33426282.55元,并依法加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廖建国
联系电话:18059133125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支路34号1107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廖建国,张如(闽税稽3501210055,闽税稽3501191029)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