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公司作出《催告书》(榕税稽强催〔2024〕040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税稽强催〔2024〕0401号
福州嘉可宝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J88F7X):
本机关于2024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榕税稽通〔2024〕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对你单位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129号)所追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如
联系电话:059187529549
地址:福州市乌山支路34号1107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廖建国,张如(闽税稽3501210055、闽税稽3501191029)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