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集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110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4〕110号
福建宏集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MMRL5L):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至2024年3月12日对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2021年3月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后,2021年3月向下游1户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份(蓝字10份、红字10份,相互抵消,发票金额合计0元、发票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0元),2021年5月向下游6户企业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23份(发票金额合计:41688645.50元,发票税额合计:5419524.50元,价税合计:47108170元,货物名称: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塑料制品等),2021年5月从上游19户企业集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47份(发票金额合计:44438529.51元,发票税额合计:5777008.88元,价税合计:50215538.39元,货物名称: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塑料制品等),之后不再进行纳税申报走逃失联。
(三)你公司上游企业19户均为非正常,其中2户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定性为虚开,8户协查回函定性为虚开。
(四)你公司存在资金异常,2021年度与上游19户企业均无资金往来,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情况,与下游企业7户中的5户存在未收款或收款不足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1年度向下游企业7户开具的443份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1688645.50元,发票税额合计:5419524.50元,价税合计:47108170.00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423份(发票金额合计:41688645.50元,发票税额合计:5419524.50元,价税合计:47108170.00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份(发票金额合计:0元,发票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0元),(详见附件)。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