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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宏启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09时44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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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宏启瑞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2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情况下均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26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26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4〕26号
福州宏启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UU1X052):
  我局(所)于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2#楼7层09商务办公)2022年5月5日至2023年4月30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备案单证等材料,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446961.8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446961.8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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