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榕税一稽强扣〔2024〕1号),由于你公司在当前执行环节查无下落,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税一稽强催〔2024〕1号
福建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000MA345R170L):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260号2楼西侧)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354633.82元及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4月2日起从你公司在兴业银行福州湖前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18120******013935)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 贰拾贰万陆仟贰佰陆拾捌元柒角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