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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杰得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2日10时06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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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杰得威纺织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120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4〕120号 

福州杰得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H4TF22):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10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18年-2019年取得福州市仓山区XXX制衣厂已证实虚开的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2158118-02158123;发票代码:3500173130,发票号码:05075969-05075977、05075979-05076003;发票代码:3500174130,发票号码:06356347-06356352、06356374-06356390、06356392,品名:*服装*男式防寒服、*服装*男夹克、*服装*男开襟衫,金额合计:5680648.58元,税额合计:753167.65元,价税合计:6433816.23元;于2019年取得福州XXX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4130,发票号码:03075547-03075556、06293688-06293697、11182302-11182316、11240017-11240023,品名:*服装*男开襟衫、*服装*男夹克,金额合计:3895704.15元,税额合计:506441.39元,价税合计:4402145.54元。  

  上述发票你公司已全部用于出口退税,合计出口退税款1259608.85元。其中:福州市仓山区XXX制衣厂开具给你公司的6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退税753167.46元;福州XXX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4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退税506441.39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福州市仓山区XXX制衣厂已证实虚开的64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州XXX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1259608.85元。 

税款所属期 

税款(元) 

2018年12月 

78310.26 

2019年7月 

220236.47 

2019年8月 

223891.10 

2019年9月 

461417.41 

2019年11月 

275753.61 

合计 

1259608.8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物(化纤制男式大衣、斗篷、棉制针织或钩编的其他、化纤制男式其他服装等)于2018年9月24日、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16日出口,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18年9月1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对你公司视同内销征税应追缴2018年9月、2019年7月、2019年8月、2019年9月增值税共1101684.81元。 

出口月份 

美元离岸价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人民币 

不含税金额 

补缴增值税 

视同内销 

(含税价) 

(税率16%、13%) 

(税率16%、13%) 

税款属期 

(元) 

(元) 

(元) 

  

2018年9月 

71415 

6.8347 

488100.1 

420775.95 

67324.15 

2018年9月 

2019年7月 

499426.8 

6.8716 

3431861.2 

3037045.31 

394815.89 

2019年7月 

2019年8月 

499474.8 

6.8938 

3443279.38 

3047149.89 

396129.49 

2019年8月 

2019年9月 

298497.6 

7.0883 

2115840.54 

1872425.26 

243415.28 

2019年9月 

合计 

  

  

  

  

1101684.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8年9月4712.69元,2019年7月27637.11 元,2019年8月27729.06 元,2019年9月17039.0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018年9月2019.72元,2019年7月11844.48元,2019年8月11883.88元,2019年9月7302.46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18年9月1346.48元,2019年7月7896.32元,2019年8月7922.59元,2019年9月4868.3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576352.73元,税额合计1259609.04元,价税合计10835961.77元)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第(二)、第(三)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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