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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德锐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15时29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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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德锐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2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2024〕6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4月25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稽罚〔2024〕63 

福州德锐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82LM0N): 

  经我局(所)于20235月18日至20231110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3号(原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3#1107办公)20210603日至20230430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存在无经营业务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虚开品名为“蜡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共计11668090.8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建省化工学会回函、福建省税收管理平台发票明细查询结果; 

  2.你公司上游企业被检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协查函; 

  3.公安笔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项第4目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11668090.88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668,090.8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4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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