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亨兴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5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55号
福州福亨兴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2DPJ98C):
我局(所)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期S7#楼5层01办公)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走逃,未提供财务报表,取得出口退税款12,124,213.17元,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
2.其中有部分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构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839,756.5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虚报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839,756.59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对你公司其余出口退税款11,284,456.58元予以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