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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冠威隆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6日09时09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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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冠威隆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4〕1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4〕15号 

福州冠威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2Y81YW6A):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39号(原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2#楼15层14商务办公-1)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蜡烛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605550.95元。根据福建省化工学会回函、福建省税收管理平台发票明细查询结果、上游稽查局协查回函以及报关单证资料比对结果,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可以认定你公司蜡烛业务存在无经营业务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605550.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3605550.95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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