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朝俊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4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40号
福州朝俊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BF3L94):
我局(所)于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二期)S8#楼15层19商务办公)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4月30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提供出口业务备案单证等材料,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报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900668.18元。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出口业务退税凭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2070571.7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虚报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900668.18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补缴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2501433.59元。
(三)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上述出口业务应适用征税政策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九条的规定,补缴增值税236300.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541.04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发〔1986〕50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三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7089.02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的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726.01元。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视同内销收入2053996.88 元(含税),同时调减出口收入2053996.88 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2199857.49元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调减成本2199857.49元,调增视同内销收入1817696.35 元(不含税),以上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63556.96元。你公司2021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6568.9元,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63556.96元,调减追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28356.07元,调整后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91769.79元,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10034.75元。以上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3199512.62元。
(五)以上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