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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中源百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11时24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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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源百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情况下均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52号)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52号)书面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4〕52号
福州中源百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UUQD2U):
  我局(所)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11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号力宝天马广场21层2109单元)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4月30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2020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骗取出口退税款6385119.99元。
  2.你公司共计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其中119份已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其余20份,发票代码:3500223130,发票号码02529013-02529024、05372461-05372468,金额1730527.79元,税额224968.61元未申报出口退税,也未申报内销进项税额抵扣。
  3.你公司无真实业务开具给福建川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份,金额13931041.16元,税额1811035.33元,价税合计15742076.4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6385119.99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及内销进项税抵扣的2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223130,发票号码02529013-02529024、05372461-05372468,金额1730527.79元,税额224968.61元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及内销进项税抵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5份,金额13931041.16元,税额1811035.33元,价税合计15742076.4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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