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微球物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139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139号
福州微球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45BGM53):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4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东洋乡东洋村东洋街99号)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当前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0年12月集中取票,上游企业涉嫌虚开发票被公安立案侦查,2020年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占进项税额比重为100%,形成欠税长期未缴。
(三)你公司于2020年12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一个月内爆发式开票,业务发生金额巨大。
(四)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于2020年12月开具的2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2394236-12394385、12404543-12404552、12406572-12406600、12406605、12406608-12406611、12408515-12408532、12408534-12408536、12408538-12408541、12408547-12408550;发票代码:3500191130,发票号码:13772351-13772390,金额合计:23739264.93元,税额合计:2136533.67元,价税合计:25875798.6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