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镀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2024〕51637号),于2024年5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 通 〔2024〕 51637号)。由于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4〕51637号
福州镀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RMCRR1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彩芹、魏绣等人,自2024年5月22日起对你公司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 通 〔2024〕51637号
福州镀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RMCRR1L):
事由:我局对你公司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纳税情况立案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供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下列资料:
1.按出口日期以下列顺序逐单匹配资料:
(1)出口报关单;
(2)内购合同、外销合同;
(3)出口货物提运单(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铁路运单等);
(4)进项发票,如无进项发票的,提供其他能够体现货物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金额、购销企业名称等要素的凭证;
(5)付款;
(6)收汇;
(7)退税
按上述单证内容填写《报关进项退税明细表》(附表一)
2.拖车运费、海运费(含陆路运输、空运)货代费发票及付款凭证;
3、其他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合同、单证、资料等;
4.你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清单;
5.书面自述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流程、生产工艺(自行生产或受托加工)、购进何货物(品名、数量等)、款项支付方式,如何运输(有无取得运输发票、支付运输费用),发票开具交付情况,销售货物情况,对开票企业是否了解,是否去过开票企业,认识开票企业人员;
6.工资表和社保信息。
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注明“该复印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我司”,并由提供人签章,注明提供时间。
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22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