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二稽检通〔2024〕48号
福建仁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EGTU5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卢平、林岱彦等人,自2024年4月23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23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二稽通 〔2024〕 64 号
福建仁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3EGTU5P):
事由:我局正在对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起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1.你公司关于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的《情况说明》;
2.涉案发票所在凭证复印件,与涉案发票相关的付款凭证及回单复印件、结转成本凭证复印件、成本费用科目明细账、银行对账单等;
3.能证实涉案发票所载业务真实性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逾期不提供的,你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