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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海辰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15时38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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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辰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196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196号

福州海辰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3RDM91Y): 

  我局于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一北路1号力宝天马广场13楼06-1室)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当前纳税人状态“注销”,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0年取得盐城惠尔欣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盐城绮丽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3份,发票金额合计13153886.73元,发票税额合计1710005.05元,价税合计14863891.78元。 

  (三)上述14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133份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涉及报关单20份,于2020年6月申报出口涉及的美元离岸价643800.20美元,于2020年7月申报出口涉及的美元离岸价975068.40美元,于2020年8月申报出口涉及的美元离岸价168021.00美元,2020年12月属期已退出口退税款1584331.66元。 

  (四)你公司资金交易异常,存在上游企业款项未完全支付,出口货物结汇异常,结汇款、退税款资金即进即出。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4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取得143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133份,2020年12月属期已退税款1584331.66元,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2020年12月已退出口退税款1584331.66元,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发票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应补缴你公司2020年增值税1456665.04元(详见下表)。 

出口年月 

美元离岸价 

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含税) 

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不含税) 

征税率 

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 

2020-06 

643800.2 

7.1315 

4591261.126 

4063062.944 

0.13 

528198.18  

2020-07 

975068.4 

7.071 

6894708.656 

6101512.085 

0.13 

793196.57  

2020-08 

168021 

6.998 

1175810.958 

1040540.671 

0.13 

135270.29  

合计 

  

  

  

  

  

1456665.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1966.55元,教育费附加43699.96元,地方教育附加29133.30元(详见下表)。 

出口年月 

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7%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 

2020-06 

528198.18 

36973.87 

15845.95 

10563.96 

2020-07 

793196.57 

55523.76 

23795.90 

15863.93 

2020-08 

135270.29 

9468.92 

4058.11 

2705.41 

合计 

1456665.04 

101966.55 

43699.96 

29133.3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4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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