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晶之优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176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4〕176号
福州晶之优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NNRL0L):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至2024年3月2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92号中福广场8层01室)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一址多户,检查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不配合检查。
(三)你公司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无发票开具信息,将取得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洗涤剂*洗衣皂、*其他化学制品*除味包,发票金额6183807.45元,发票税额803894.95元,价税合计6987702.40元)用于申请出口退税并已实际获取退税款803895.07元(对应报关单11份),其中:2022年7月退税款104748.10元,2022年12月退税款699146.97元。
(四)你公司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海运提单与船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比对发现发货人、品名、重量、签发日期、收货人等多处不一致。
(五)你公司提供的发票关联的报关单号与海关提供的报关单号不一致,对应的提运单号也不一致。检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认为你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六)你公司货主信息异常、物流信息异常。
(七)部分上游企业管辖税务机关协查回函暂认定“违规开具发票其他情形”。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涉及报关单11份,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已退税款803895.07元,应追缴你公司2022年骗取已退出口退税款 803895.07元,其中:2022年7月104748.10元,2022年12月699146.97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