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浔海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榕税稽保冻〔2024〕05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榕税稽保冻〔2024〕0511号
福州浔海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2JJNR70)
鉴于你公司(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北侧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第1号楼12层09单元, 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3〕122号)至今尚未入库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24日冻结你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的存款(大写)柒仟陆佰伍拾贰万肆仟玖佰肆拾柒元玖角叁分 (¥76524947.93)元,冻结账户的账号:350501**********4748。
请于2024年7月8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