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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鑫达汇盛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0日09时5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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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鑫达汇盛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07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07号 

福州鑫达汇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ALCQXD):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5层06室B区-2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6月至8月取得上高县荣富针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7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36002100113,发票号码:01504618-01504642、01510619-01510628、05455069-05455093、05457167-05457181、05464857-05464859、05464866,品名:*服装*,金额合计:7214425.25元,税额合计:937875.35元,价税合计:8152300.6元);于2022年11月取得高安市达发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36002100113,发票号码:01498540-01498547,品名:*服装*,金额合计:1400920.36元,税额合计:182119.64元,价税合计:1583040元)。上述发票于2022年8月属期退税321548.41元,2022年9月属期退税344728.47元,2022年11月属期退税271598.34元,2022年12月属期退税182119.64元,已退税款共计1119994.86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补已退税款共计1119994.86元:2022年8月属期321548.41元,2022年9月属期344728.47元,2022年11月属期271598.34元,2022年12月属期182119.64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增值税共计95718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视同内销货物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67003.1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视同内销货物应补教育费附加28715.62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上述视同内销货物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9143.75元。 

  上述具体应补缴税额及属期详见下表(金额:元): 

出口月份

美元离岸价

当月1日美元汇率

视同内销收入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6月

373185

6.6651

2487315.344

286151.32

20030.59

8584.54

5723.03

2022年7月

197926.3

6.6863

1323394.62

152248.94

10657.43

4567.47

3044.98

2022年8月

346672.6

6.7467

2338896.03

269076.53

18835.36

8072.30

5381.53

2022年9月

110600

6.8821

761160.26

87567.11

6129.70

2627.01

1751.34

2022年12月

197880

7.1225

1409400.3

162143.40

11350.04

4864.30

3242.87

合计

1226263.9

 

8320166.55

957187.30

67003.12

28715.62

19143.75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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