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浩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107031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1070313号
福州浩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FE89XQ):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3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浩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FE89XQ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街道六一南路与朝阳路交叉处中庚.红鼎天下1#楼15层10办公-1
法定代表人:刘凌敏,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5089
二、案件性质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系虚开发票案涉案团伙企业之一,不具备开展咨询等业务的能力,未发生实际咨询等业务,资金流向异常。你公司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合计开具金额5143713.31元,税额51437.18元,价税合计5195150.49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8份,合计开具金额5143713.31元,税额51437.18元,价税合计5195150.4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