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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杰玛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6日08时25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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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杰玛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19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三稽通〔2024〕20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719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三稽通〔20242011 

福州杰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486W18F): 

  事由:责令限期提供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通知内容:我局对你公司20201114日至2023年1114日期间的纳税情况立案检查限你公司于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检查期间明细账、总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按年),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每年12月及检查期末); 

  3.检查期间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发票、银行单据、平台订单信息、承运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承运商及客户名单、承运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检查期间的出口业务报关单、外贸出口发票和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和其他出口业务单证资料; 

  5.你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清单; 

  6.书面自述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流程、款项支付方式,发票开具交付情况等; 

  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注明“该复印件由我司提供,与原件相符。提供人签字,提供时间”,自述说明需加盖公章。 

  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联系人:陈克寒、刘宝国 

  电话:15375957595 

  邮编:350300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景观大道19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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