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广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24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处〔2024〕224号
福州广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077427627E):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起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5月取得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已证实虚开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12099.11元,税额合计:326572.89元,价税合计:2838672元)、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060166.37元,税额合计:397821.63元,价税合计:3457988元),2020年7月取得福建省XX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383752.74元,税额合计:699887.86元,价税合计:6083640.60元),2021年11、12月取得开封XX木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815157.56元,税额合计:495970.44元,价税合计:4311128元)。上述10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75份,已退出口退税款1547802.1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106份(其中75份用于出口退税)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已退出口退税款1547802.10元。(明细如下)
出口退税 |
所属期 |
已退税额(元) |
应追缴退税额(元) |
增值税 |
202006 |
351,943.80 |
351,943.80 |
增值税 |
202008 |
574,880.09 |
574,880.09 |
增值税 |
202101 |
125,007.77 |
125,007.77 |
增值税 |
202112 |
495,970.44 |
495,970.44 |
总计 |
1,547,802.10 |
1,547,802.10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7790.52元。(具体税款详见下表)
出口日期 |
美元离岸价(美元) |
当月1日汇率 |
视同内销收入(元) |
增值税(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
教育费附加(元) |
地方教育附加(元) |
2020年4月 |
560446.4 |
7.0771 |
3966335.22 |
456304.05 |
31941.28 |
13689.12 |
9126.08 |
2020年6月 |
472957.2 |
7.1315 |
3372894.27 |
388032.08 |
27162.25 |
11640.96 |
7760.64 |
2021年1月 |
139413.6 |
6.5408 |
911876.47 |
104906.14 |
7343.43 |
3147.18 |
2098.12 |
2021年10月 |
396000 |
6.4604 |
2558318.40 |
294319.82 |
14715.99 |
8829.59 |
5886.40 |
2021年12月 |
199200 |
6.3693 |
1268764.56 |
145964.06 |
7298.20 |
4378.92 |
2919.28 |
合计 |
1768017.2 |
|
12078188.92 |
1389526.15 |
88461.15 |
41685.77 |
27790.52 |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