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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映昌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17时4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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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映昌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4〕1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局采用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上述税务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4〕112号

福州映昌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7RP41P):

  事由:责令限期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限你公司于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人、开票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财务负责人、实际负责人任职文件或受托处理本次稽查相关事项的授权书;

  4.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明细账、总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按年)、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按月)、财务报表复印件;

  5.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发票、银行单据、进出库单、合同、供应商资料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6.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清单,如已做进项转出,需提供进项转出的会计账证;

  7.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工资表和社保信息;

  8.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卡片清单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9.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出口业务报关单、外贸出口发票和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铁路运单等)、结汇水单和其他出口业务备案单证资料;

  10.你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清单;

  11.书面自述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流程、购进何货物(品名、数量等)、款项支付方式,如何运输(有无取得运输发票、支付运输费用),发票开具交付情况,销售货物情况,对开票企业是否了解,是否去过开票企业,认识开票企业人员;

  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注明“该复印件由我司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提供人签字,提供时间”,自述说明需加盖公章。

  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联系人:李灵秀、尹宁榆

  电话:13696837178

  邮编:350005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6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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