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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奥方建材有限公司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09时43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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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奥方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88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三稽通2024〕301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榕税三稽通 2024〕3010号 

福建奥方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315631077W): 

  事由: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1.公布的失信信息 

      2.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8月8日

附件1: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建奥方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315631077W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136号阳光城世纪广场办公楼A#楼20层28办公(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进勇,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50******3516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你单位已开具发票的购货方累计有10家,上述10家企业中,非正常户5家,占比50%;注销4家,占比40%。正常户1家。非正常及注销户占90%,购货方经营状态异常。 

  (三)你单位进销项比对数量存在异常,发现你单位的ZDG焊接钢管、沥青、PVC管件、PVC排水管购进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差额数量较大,购进数量明显大于销售数量。 

  (四)你单位资金流检查存在大量应收销货款及应付购货款未收付,收付款占比较低。 

  (五)你单位无生产经营能力。未发现你单位相关办公费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员工工资支出。部分货物的购进数量明显大于销售数量,你单位应有相应的存储设备及存储仓库。你单位并未取得相关租赁设备及购进相关固定资产的发票,也无银行付款记录,经查询你单位2022年10月11日最后一次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你单位的资产总额仅1万元,发现无租赁或购买相关仓储设备及场地。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你单位2022年度向下游10家公司开具的2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22214874.03元,税额为:2887933.57元,价税合计:25102807.6元)系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附件2:  

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的,可申请提前撤出;或公布期满三年后自动撤出。 

  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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