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好旺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2024〕9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稽罚〔2024〕98号
福州好旺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UETQ0X0):
经我局于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5月16日对你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4#楼22层11办公〕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8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7117117.5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你公司上游企业被检查作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公司存在业务内容虚假、取得无货虚开的发票的情况,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7117117.59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7117117.59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117117.59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