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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好旺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2日15时47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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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好旺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10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102号

福州好旺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UETQ0X0):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5月16日对你公司〔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C4#楼22层11办公〕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8月31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你公司上游企业被检查作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公司存在业务内容虚假、取得无货虚开的发票的情况,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7117117.59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骗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7117117.5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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