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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优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3日10时52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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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优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2024〕10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稽罚〔2024〕101号 

福建优亿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EKX845): 

  我局于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5月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8层07室)2021年7月15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6634702.6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根据《现场笔录》、现场照片、EMS特快专递单据、公告送达文书、主管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金三系统的登记及认定信息、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免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结果、免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结果、净入库查询、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扩展;取得发票明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公安部门制作的笔录。可以认定你公司虚构出口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6634702.64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6634702.64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634702.6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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