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隆胜宏科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45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45号
福建隆胜宏科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45NEPX2):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双湖二路96号永鸿江南城7号楼1层04店面)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集中开票、受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
(三)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与上游供货企业没有资金往来记录,且上游供货企业均已被认定为对外虚开发票;你公司在收到货款后,大量转入无业务往来的企业及个人。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向下游9家企业开具的27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合计26795150.99元,税额合计3483369.69元,价税合计30278520.68元,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