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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浪海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2日09时29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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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浪海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4〕46号),由于你公司在当前执行环节查无下落,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一稽罚〔2024〕46号

福州浪海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341DKG5U): 

  经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7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天行大街3号财富中心1-3号楼SOHO办公18号)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税务所管辖的税种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出口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人民币离岸价82555836.87元。对你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偷税金额493303.9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申报表、报关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四类第41项规定,由于你公司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积极配合检查且主动预补缴的税款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0%以上,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倍罚款即246652.0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46652.02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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