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键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43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43号
福建键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MUMH2W):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7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中路28号佳盛广场C座25层03室)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新余市盈润服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度向你公司开具3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23年5月26日、2023年5月30日,货物名称为*服装*女上衣、*服装*男上衣,发票金额2864694.69元,发票税额372410.31元,价税合计3237105.00元(发票明细见附件)。
(三)上述发票所对应的货物已于2023年5月申报出口,合计美元离岸价417032美元,已于2023年6月申报退税,已退税金额372410.3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上述新余市盈润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2023年6月已退税款372410.31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3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增值税。对应货物于2023年5月出口,出口美元离岸价417032美元,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3年5月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9054元,应补缴你公司2023年5月增值税331301.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2023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191.0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2023年5月教育费附加9939.04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2023年5月地方教育附加6626.0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3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