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和联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4〕0108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局采用对法人身份证所登记的地址及你公司注册地址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上述邮件被退回或被他人签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4〕010812号
福州和联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RERLQ25)
事由:责令限期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
限你公司于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1年3月至2024年6月的明细账、总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按年),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按月);
3.2021年3月至2024年6月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发票、银行单据、进出库单、合同、供应商资料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4.2021年3月至2024年6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清单,如已做进项转出,需提供进项转出的会计账证;
5.2021年3月至2024年6月的工资表和社保信息;
6.2021年3月至2024年6月的固定资产卡片清单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7.2021年3月至2024年6月的出口业务报关单、外贸出口发票和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铁路运单等)和其他出口业务单证资料;
8.你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清单;
9.书面自述说明,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流程、购进何货物(品名、数量等)、款项支付方式,如何运输(有无取得运输发票、支付运输费用),发票开具交付情况,销售货物情况,对开票企业是否了解,是否去过开票企业,认识开票企业人员;
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注明“该复印件由我司提供,与原件相符。提供人签字,提供时间”,自述说明需加盖公章。
逾期不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联系人:谭洲、邱荣胜
电话: 18059133468
邮编:350005
地址:福州市乌山支路34号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