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4〕8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8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2024〕84号
福州汉儒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11MA2YDNN528)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78号滨江广场1#楼20层124C室(自贸试验区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二)经检查,你公司存在与上游开票企业大额交易未付款、与下游受票企业部分交易未收款及资金即进即出的情况。
(三)经检查,你公司进销项货物数量对比异常,存在销售数量大于购进数量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经我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5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详见附件。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