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吉太缘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榕税一稽通〔2024〕1291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一稽通〔2024〕1291号
福州吉太缘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C3RPTK5X):
事由: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内容:我局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福州吉太缘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24MAC3RPTK5X
注册地址: 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坂中村坂中路14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男性,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030)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47份,金额458.28万元,税额59.58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