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外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榕税三稽通〔2024〕11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三稽通〔2024〕1112号
福建人外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39Y5F1L):
事由: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建人外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39Y5F1L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B61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可新、女、232131********1219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44份,金额415.56万元,税额54.02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