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嘉可宝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09月12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109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10912 号
福州嘉可宝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J88F7X)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12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嘉可宝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J88F7X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5#楼15层15办公
法定代表人:卢祥钦,男,身份证号码:352623********2613
二、案件性质
违规取得出口退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一)违规取得出口退税
你公司走逃失联,经我局通知未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与上游企业往来票款不一致,部分上游公司走逃失联。2023年申报出口免退税631270.09元,取得出口退税款75929.20元。
(二)2021、2022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发现你公司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加工异常,产销明显不匹配,上游公司已走逃失联或注销,下游公司已非正常或骗税团伙企业,2021年10月-2022年5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2份,发票金额17131517.32元,税额2227097.28元,价税合计19358614.60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2021年10月-2022年5月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2份,发票金额17131517.32元,税额2227097.28元,价税合计19358614.6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追缴你公司已退的出口退税款7592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