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鑫宏辰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2024〕030502号),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4〕030502号)。由于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一稽检通〔2024〕030502号
福州鑫宏辰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U07F54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彩芹、刘嘉嘉等人,自2024年8月22日起对你公司2021年9月17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通〔2024〕030502号
福州鑫宏辰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U07F54Y):
事由:责令提供你公司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根据案件检查需要,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供2021年9月至2024年6月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材料。逾期未提供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视同无备案单证。
若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