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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文森特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30日10时3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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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文森特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12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123号
福州文森特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识别码91350103MA35669U94):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2#楼4层02商务办公)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提供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出口业务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等备案单证。
  你公司取得宜丰县申美针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高安市露玉发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1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高安市正好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1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联系到法人、财务负责人,未按规定如实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6,713,420.83元,拟补缴已退税款16,713,420.8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五、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你公司取得宜丰县申美针织有限公司、高安市露玉发服饰有限公司、高安市正好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3734553.68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你公司相应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48146.4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出口货物取得宜丰县申美针织有限公司、高安市露玉发服饰有限公司、高安市正好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补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6507353.29元。
  以上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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