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锐玛冠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做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2024〕320号),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由于你公司失联,无法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局现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稽检通〔2024〕320号
福州锐玛冠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C7562D8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福明、张萌等人,自2024年10月9日起对你(单位)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8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