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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8日15时13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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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13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134号
福州万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TWY26Q):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8月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北侧保利天悦花园(地块二)B3#楼3层02商务办公)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取得共青城繁盛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45226921.29元,税额587950.01元。其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44053.81元,税额304727.06元)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已在榕税稽处〔2024〕2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作出追缴出口退税的处理决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上述出口业务应适用征税政策缴纳增值税。根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上述出口业务应适用征税政策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九条的规定,补缴增值税274822.0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五条的规定,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237.55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8244.66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的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496.44元。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共青城繁盛羽绒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4522691.29元,税额587950.01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48份发票其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44053.81元,税额304727.06元)已申报并取得出口退税款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次检查调整后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269748.28元,应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1064694.18元。
  以上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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