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杰得威纺织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91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91号
福州杰得威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H4TF22):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8年取得福州XX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8年4月24日,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2134228-2134230,货物名称:*服装*男式二合一夹克*,金额合计:260076.93元,税额合计:44213.07元,价税合计:304290元);于2018年-2019年取得福州XX服饰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2130,发票号码:10789380-10789387、10789391-10789397;发票代码:3500173130,发票号码:0844142-0844155、4015974-4015979,开票日期:2018年12月-2019年12月,货物名称:*服装*男上衣、*服装*男式防寒服*,金额合计:3251896.04元,税额合计:520303.4元,价税合计:3772199.44元)。
经查上述38份发票已全部用于退税,退税额564516.46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3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2018年已退税款564516.46元,其中2018年5月属期增值税44213.07元,2018年12月属期增值税520303.39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3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增值税共计496124.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上述已确认出口部分视同内销货物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34728.7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已确认出口部分视同内销货物应补教育费附加共计14883.7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已确认出口部分视同内销货物应补地方教育附加共计9922.49元。
具体详见下表:
| 税款属期 | 美元离岸价 |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 人民币(含税价) | 不含税金额(税率17%、16%) | 补缴增值税(元) | 城市维护建设税(元) | 教育费附加 (元) | 地方教育附加(元) | 
| 2018年2月 | 15187.5 | 6.3045 | 95749.59 | 81837.26 | 13912.33 | 973.86 | 417.37 | 278.25 | 
| 2018年3月 | 26730 | 6.3352 | 169339.90 | 145982.67 | 23357.23 | 1635.01 | 700.72 | 467.14 | 
| 2018年11月 | 477493.6 | 6.9670 | 3326697.91 | 2867843.03 | 458854.88 | 32119.84 | 13765.65 | 9177.10 | 
| 合计 | 519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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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6124.45 | 34728.71 | 14883.73 | 9922.49 |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视同内销增值税及附加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该案为发票协查案源,立案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补缴你公司2018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和相应滞纳金,已超过5年追征期,因此本次检查不予追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