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税务公告 > 其他类

关于送达福州联通洋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08时35分

来源: 福州税务

字体:   

福州联通洋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300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300号
福州联通洋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6966056808):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福三路20号(原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西侧地块)华润万象城(一区)(一期)S6#楼(含S6-1#楼)19层17办公)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涉及参与退税报关单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918份,已退税11100811.34元。
  (三)你公司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报关单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103份,已申报并取得退税款1240514.11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共计64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918份,已退税11100811.34元,应追缴已退税款11100811.34元。

定性

所属期

追缴已退税款(元)

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202212

1949448.30

202301

1381,642.10

202303

3161168.71

202304

692497.46

202305

1266487.46

202306

1058859.73

202307

1068487.46

202308

522220.12

汇总

 

11100811.34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第14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你公司出口货物品名数量、集装箱信息、起运信息比对不一致,申报退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报关单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103份,已申报并取得退税款1240514.11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追缴已退税款1240514.11元(计算过程详见附表)。

类型

所属期

追缴已退税款(元)

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202212

180369.96

202301

349128.93

202303

176887.87

202304

174361.50

202306

175624.67

202308

184141.18

汇总

1240514.11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规定,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应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征税应征税款合计1118639.42元(计算过程详见附表)。

出口月份

美元离岸价

当月外汇人民币中间价

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含税)

换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不含税)

征税率

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元)

202307

199562.1

7.2157

1439980.245

1274318.801

0.13

165661.44

202212

199712.3

7.1225

1422450.857

1258806.068

0.13

163644.79

202301

394638.9

6.9475

2741753.758

2426330.759

0.13

315423.00

202303

396546.4

6.94

2752032.016

2435426.563

0.13

316605.45

202304

198727

6.8805

1367341.124

1210036.392

0.13

157304.73

合计

1389186.7

 

9723557.999

8604918.583

 

1118639.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78304.7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教育费附加合计33559.18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属期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2372.79元。

出口月份

视同内销征税应补税额(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7%(元)

教育费附加3%(元)

地方教育附加2%(元)

202307

165661.44

11596.30

4969.84

3313.23

202212

163644.79

11455.14

4909.34

3272.90

202301

315423.00

22079.61

9462.69

6308.46

202303

316605.45

22162.38

9498.16

6332.11

202304

157304.73

11011.33

4719.14

3146.09

合计

1118639.42

78304.76

33559.18

22372.79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5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