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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亿进源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09时12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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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亿进源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一稽罚告〔2024〕55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罚告〔2024〕55号
福建亿进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MA33RKTK5T):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二期)S8#楼11层20商务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2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份用于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0007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3条第6项,拟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1.5倍罚款1501167.14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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