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拓江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15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156号
福州拓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8TCM3E7E):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1号蓝波湾2#楼15层01公寓式办公(自贸试验区内))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2819454.54元,但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福州拓江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应追缴该公司已退的出口退税款2819454.54元,对已申报未退税款462112.8元不予退税。
(二)对尚未申报抵扣也未申报退税的1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3739132.5元,税额1786052.32元,建议转管征局跟踪管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