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榕税稽保封〔2024〕09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扣押/查封适用)
榕税稽保封〔2024〕0911号
福建中源百宏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793759913B):
鉴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经催告,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1月20日对你的动产:非营运车辆1辆(号码:闽A*****、红旗牌、车辆型号:CA7205)予以查封。如纳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