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酷信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211220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2112202号
福州酷信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UQTQXP):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酷信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UQTQXP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2#楼7层33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林金云,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6********504X
  二、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未提供财务报表、备案单证等材料,虚假出口业务,取得无货虚开的品名为蜡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888,719.36元。
  (二)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你公司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11,874,232.85元,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虚开品名为蜡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888,719.36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1,874,232.85元,扣除上述处理决定(一)的追缴已退税款外,应当追缴剩余已退税款7,985,513.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