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旺布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211220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2112207号
福州旺布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4Q2UX6):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旺布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4Q2UX6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二期)S8#楼12层03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蔡佳霖,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3576
二、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1.你公司走逃,未提供财务报表,取得出口退税款616,528.08元,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
2.其中有部分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构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62,490.15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虚报出口蜡烛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62,490.15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对你公司其余出口退税款554,037.93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