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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路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6日10时17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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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路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19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4〕193号

福州路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RNDAR1H):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19层06室)2021年6月25日至2024年5月31日涉及骗税的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检查所属期间已办理出口退税3,061,718.72元,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3,061,718.72元,应当追缴已退税款3,061,718.72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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