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兴余发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榕税稽保冻〔2024〕300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榕税稽保冻〔2024〕3002号
福州兴余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56XNY49)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260号福州红星国际1#写字楼23层08室, 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4〕104号)至今尚未入库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月6日冻结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支行的存款¥10559104.3元,冻结账户的账号:14020232096002***92。
  请于2024年12月16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