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东晶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4〕14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4〕146号
福州东晶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C2T8W04X)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1#写字楼17层03室)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就你公司2022年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财务报表、未按规定提供出口业务备案单证等材料。
你公司与涉案供货企业长汀县佳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并未发生真实业务,利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256690.6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取得长汀县佳盛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应追缴所属期2022年12月的出口退税款142629.54元、所属期2023年4月的出口退税款114061.11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应追缴你公司所属期2023年4月的出口退税款176909.49元、所属期2023年5月的出口退税款191904.97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14日